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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(2023年3月16日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组织作用,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,增强会员的凝聚力,共同促进行业发展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结合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协会会员须遵守协会章程,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,同时享有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。 第三条 坚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原则,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入会和限制退会。可自愿参加协会和所有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,可自愿加入任何专业委员会。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第五条 协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员管理工作。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入会条件 (一)拥护协会章程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信用良好; (二)涉及核能利用、天然铀、核燃料、核技术应用、工程建设、核环保、装备制造、运营、金融投资以及核产业服务、新能源、贸易、健康医疗等核工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高校以及政府机关。 第七条 入会程序 (一)申请。单位申请入会,需登录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网站(http://www.cnida.cn/), 进入“会员登录”模块登陆“会员管理系统”,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入会申请。 系统操作过程可参阅《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管理系统使用手册》。 (二)初审。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。 (三)审批。对初审合格的单位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并适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。 第八条 初次申请入会原则上为普通会员,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理事单位。理事单位设代表 1名,代表应为单位的现职负责人,代表单位在本会履行职责。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协会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单位颁发电子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的动态管理,建立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协会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。 第十二条 (一)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地、主要营业场所; (二)变更主要负责人、联络员及与协会的联络方式; (三)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。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后,会员资格予以终止: (一) 书面申请退会的; (二) 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,并书面通知协会; (三) 2 年不交纳会费的; (四) 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况。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十五条 会员按相应的会费标准及时交纳会费: (一)会费交纳标准为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。 (二)会员等级变更的单位,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于次年起按变更后对应的会费标准进行交纳。 (三)协会在收到会费 10 个工作日内,推送有国家财政部印(监)制的《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》电子版票据。 第四章 会员基本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具体内容如下: 1、向会员发布或发送国家最新政策信息、行业动态等信息资讯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行业发展争取良好环境; 2、在协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,宣传报道会员单位开展的相关重要活动,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; 3、组织论坛、技术交流会、专题报告会及研讨会等,为会员单位之间提供业务交流和项目合作服务; 4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、比赛; 5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活动; 6、对会员单位的优秀成果进行推荐; 7、赠阅全年《核工业勘察设计》(季刊)、《会员手册》杂志等,优先在杂志上发表专业文章; 8、参加协会会员大会; 9、其他事项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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